滁州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24-06-06浏览次数:73

滁州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强化师德考核“指挥棒”作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教师践行职业行为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四条 坚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通过考核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发展特点;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开展考核;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师德考核导向作用;

  (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档次。

  第五条 师德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日常工作。各二级党委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教师师德考核具体工作。各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教师代表等;非教学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二级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职工代表等。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师德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 35%。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师德事迹突出,爱岗敬业,受到广泛赞誉,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师德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档次。

  (三)基本遵守师德规范,基本完成岗位工作,发生师德失范行为但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四)违背师德规范,未履行岗位职责,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八条 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滁州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负面清单”行为并被查实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对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处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对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受到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的,按照对其师德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九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师德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日常师德表现,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实施,每学期进行汇总。

    师德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内容的一部分,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师德年度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滁州学院师德考核登记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民主评议。在教师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学生测评、同事互评、领导评议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

    1.学生测评。学生对任课教师、辅导员进行测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教务处和学生处组织实施。

    2.同事互评。按照《滁州学院师德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同事相互之间进行评议。各教学单位以系(室、中心)为单位组织,非教学单位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

    3.领导评议。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个人自评、同事互评,以日常检查、教师或学生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对每位教师进行评议。

    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同事、领导的量化评价意见及教师平时考核结果,计算师德考核得分,提出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并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员教师的考核档次建议需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

    师德考核得分为:学生测评分数×30%+同事互评分数×30%+领导评议分数×40%。考核年度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管理、教辅等非教学人员同事互评占 40%、领导评议占 60%。学生测评、同事互评、领导评议均采用百分制。

  (三)综合评定。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经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结果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各单位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要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师德考核未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干部选任以及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将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纳入重点关注教师信息库,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五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以师德半年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教师师德状况,及时防范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师德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学校师德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部门,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师德考核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德考核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考核工作相应责任。对在师德考核工作中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聘兼职教师和劳务派遣人员师德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个人不能对师德进行自我评价的,不参加当年师德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师德年度评议制度》(校政人〔201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学院师德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



终审人:孔令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