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皖政办〔2004〕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与其他高校或相关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及招收计划,研究处理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党委组织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设站教学院(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设站教学院(部)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各站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事务。工作小组成员和工作联系人确定后,报学校博后办审核、备案。
第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人事处职责
1.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报到、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向国家博士后基金会申报博士后基金科研项目;
3.负责组织对博士后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中期和出站考核等相关工作;
4.负责与联合培养高校、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等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5.协调安排博士后配偶临时工作、子女就学等。
二、科技处职责
1.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科研立项,落实科研经费;
2.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
3.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相关科研材料的归档工作;
4.会同人事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工作;
三、财务处职责
按照博士后人员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经费管理,单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四、资产与设备处职责
负责博士后人员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
五、党委组织部职责
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有关事宜。
六、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职责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调配。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职责
负责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人员有关涉外工作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出国事宜。
八、保卫处职责
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
九、设站教学院(部)职责
1.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2.会同人事处、科技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相关考核工作;
3.协助人事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以及过程管理等相关工作;
4.协助科技处做好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验收工作;
5.协助做好博士后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条件
第五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富有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项目研究工作任务;
4.能够全脱产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于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只招收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并严格控制比例。
第六条 专业研究方向应符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需要。
第七条 在站研究项目应同意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依托的科研平台承担的计划项目为主要来源。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申请进站及录用程序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博后办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2份(两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4.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博士学位论文、成绩单以及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证明材料(如获奖、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的复印件;
6.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7.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第九条 下列不同身份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从事二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3.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4.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5.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6.外籍人员:需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中文译件。
7.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交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学校博后办会同设站教学院(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考核,按照依据需要、择优招收的原则初步拟定博士后人选。由设站教学院(部)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整理、上报博士后人员的综合考察材料,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后确定最终人选。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如联合培养,则同时与合作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由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并上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有关上报材料如下(各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含本人的博士生导师);
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原件和复印件;
7.《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
8.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9.《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
10.《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12.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13.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后两项在配偶和子女随迁落户时需要。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全脱产博士后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联合培养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在合作培养单位工作。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协议,按科研计划开展工作并完成科研任务。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完成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应提交阶段科研工作总结,在站期间应在所属学科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高质量学术论文,申请出站时须提交出站报告和科研项目报告。
第十六条 博后办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及出站评审,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与评审结果归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按退站处理(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待遇),同时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1.进站三个月对承担的研究项目未提交开题报告的,或开题报告经专家评审认定不可行,未通过的;
2.考核不合格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6.因病、因事请假累计半年以上;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在工作站做博士后工作的;
9.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因公示暂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在进站半年之后仍未能向博后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不得中途擅自离站或退站,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因工作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七章 博士后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经费包括工作站管理费和博士后科研经费以及工资、福利、津贴等组成,由学校列入博后办年度预算。博士后人员终止在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待遇等相关经费。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博后办从博士后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剩余经费转入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本人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1.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每人资助金额5-10万元,由博士后人员提出项目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并按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博士后人员工作站管理费,指办公费、差旅费以及支付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费用。
3.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同等人员办理,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制度。如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参照校内同类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内,按照《滁州学院教授、博士特殊岗位津贴发放考核办法(试行)》(院人〔2011〕31号)精神,经考核合格,享受每月800元的校内博士津贴;如执行协议工资的,则按有关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配偶确需解决临时工作的,学校在有合适合同制岗位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安排期限与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相同。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可入住的博士后住房一套(80㎡左右),房内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水电等费用由个人缴纳。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时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博士后期满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及设备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滁州学院”的,按照学校当年规定的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以滁州学院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纵向项目,按照学校当年规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博士后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各类假期。
第二十五条 进入工作站的本校教师,享受学校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站不再提供其他待遇。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时,博后办组织工作站有关专家(5-7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完成进站时确定的研究工作任务情况;
2.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3.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站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对出站择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后办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有关材料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具体材料如下(各项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
2.《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评议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报告;
4.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工作总结;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附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7.《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2份);
9.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其归属原则是:
1.工作站出资完成的博士后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工作站所有;
2.工作站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联合培养单位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研究项目,双方约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成果,博士后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属于技术机密的,博士后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站的有关要求,保守技术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发表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应事先经工作站同意,相关论著应注明博士后人员与工作站的隶属关系。
第十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确定、条件、职责与待遇
第三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从本校有关学科专业教师中择优确定。如联合培养,则实行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和联合培养单位教师共同担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校内导师原则上应为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科学前沿,且至少有一项省级以上在研项目或3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指导博士后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协助做好学校有关部门对博士后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每指导1名博士后,给予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补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博后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学校会议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