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管人才工作原则,持续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依照《滁州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人才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学校实际,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第六条尊重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七条 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促进校内各相关部门恪尽职守、协同配合,形成人才工作的合力。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八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落实学校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九条研究制定学校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人才引进、培育、评价、考核等相关政策及工作机制。
第十条阶段性听取各单位(部门)人才工作总体情况汇报以及对学校人才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统筹协调督促校内各单位(部门)协同推进学校人才工作有关决议的落实。
第十二条人才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如组长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位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具体情况,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材料由人事处负责收集,报组长确定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六条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按照集体讨论、组长决定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情况作出决定或决议。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准备充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签批。需要递交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一步讨论研究的事项,按工作程序递交。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涉及保密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会议议事应严格执行相关回避规定。
第六章 执行和反馈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对有关方案进行完善,组织开展有关工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需变更、调整,应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会议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终审人:孔令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