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函〔2023〕51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师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及“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教师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及“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教师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纳入学校2023年度教师教育培训计划,已完成预期计划和任务的教师,及2022年度选派暂未参加集中考核的教师。
(二)考核等次与要求
各学院根据教师挂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挂职单位评价等情况,对挂职锻炼期满教师开展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1.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1)获批挂职单位(或挂职工作相关单位)委托的五类(含)及以上横向产学研项目1项及以上。
(2)发表与挂职锻炼内容相关的四类(含)以上论文1篇及以上;或参与挂职单位实践活动,获得市厅级(含)以上表彰奖励1项及以上(以个人证书为准)。
(3)获批三类(含)以上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
(4)与挂职单位相关人员合作主持开发应用型课程1门及以上或联合出版应用型教材1部及以上。
(5)转化应用的技术成果、负责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等被挂职单位或县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取得较高的经济价值(10
及以上,附经济合同)或社会价值(附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
2.挂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
(1)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或无故不接受挂职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挂职单位反映、学校查证属实的。
(2)工作纪律较差,有事不请假,经常无故缺勤,被挂职单位通报或学校巡查发现2次及以上的。
(3)弄虚作假,虚报挂职期间实际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出勤天数,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挂职教师应围绕挂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职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改进措施等方面提交书面总结,包括《滁州学院挂职锻炼教师考核鉴定表》(附件1-1)1份、《滁州学院挂职锻炼教师出勤考核通报单》(附件1-2)1份以及挂职期间所取得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须附挂职单位给予的书面评鉴意见)。
2.学院考核。各二级学院成立专家委员会,在与挂职单位充分沟通基础上,了解、核实教师挂职锻炼情况和挂职单位评价意见,对挂职教师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在二级学院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备案表》(附件1-3)1份(含电子版)送人事处,个人申报原始材料由二级学院留存备查。
3.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考核备案结果进行审定、确认,结果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二、2023年度“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工作
(一)认定范围与标准
依照《滁州学院“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管理办法》(校政人〔2021〕13号)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标准。本办法印发前,已认定为“双能型”教师,本次不再重新认定中、初级,但符合高级“双能型”教师条件的,可申请晋级认定。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教师对照分级认定条件,填报《滁州学院“双能型”教师资格分级认定申请表》(附件2-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审核推荐。各学院召开分学术委员会,对照校政人〔2021〕13号文件条款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定,评审、认定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滁州学院“双能型”教师资格分级认定申请表》《滁州学院申请认定“双能型”教师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1、2-2)和相关支撑材料送交人事处。
3.学校复核、评审。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员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复核、确认、认定。
4.结果公布。认定结果在校内公示无异议、报经学校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挂职锻炼考核和“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文件精神,严格开展考核、认定工作。对本次业绩审核工作各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业绩须提供证明材料。
2.挂职锻炼考核工作中,教师实际挂职(出勤)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90天)及以上,挂职教师和挂职单位应如实填报、审核赴企业挂职锻炼的实际出勤时间,原则上实际出勤时间与在校上课时间不冲突。
3.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挂职锻炼考核和“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工作,学校将适时对学院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改进,并将检查结果与学院年度综合管理目标考核挂钩。
4.各学院要及时通知本单位挂职锻炼期满教师参加考核、符合“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条件人员进行认定,并于10月25日前将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和“双能型”教师分级认定相关表格(见附件,含电子版)和有关支撑材料审核无误后,统一送交人事处师资科。
附件2-1:滁州学院“双能型”教师资格分级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2:滁州学院申请认定“双能型”教师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人事处
2023年10年10日
终审人:孔令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