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次数:964

校党字〔202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滁州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以在编和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全体教职工。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学校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教师职业行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将下列师德失范行为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感情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4.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6.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7.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计划,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8.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9.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

10.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1.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12.滥用学术资源和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或打压不同学术流派或学术观念,恶意诋毁他人;

13.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14.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5.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6.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7.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实施了前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授课、担任学生指导教师等工作。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有皖教工委〔2020〕98号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方式;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5.各二级单位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置程序

1.初步核查。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各二级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将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公室。

2.复核查证。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须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在事实材料基础上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属于学术范围的,调查组应吸收有关专家参与。

3.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后形成调查报告,经组长及成员签名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依据。属于学术范围的,应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对经复核查证不属实的举报,或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进行回复或移交处理。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4.审议研究。处理意见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被调查人失范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提出明确审议意见,经学校研究后下达处理决定。

5.决定执行。党委教师工作部及时将学校处理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申诉复查。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或上级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7.处分解除。处分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失范行为人的悔改表现,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解除处分或其它意见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监督与责任

1.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其他领导人员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2.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违反皖教工委〔2020〕98号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细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被问责单位、组织及领导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

3.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党委(总支)书记抓述职评议考核等内容。

六、附则

1.学校各类特聘(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劳务派遣人员,如出现以上师德失范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待遇、解除聘用、终止劳务关系、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党字〔2019〕37号)自行废止。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上级如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终审人: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