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人〔2018〕31号
第一条为落实《滁州学院加快推进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综合改革方案》(校政〔2015〕81号)和《滁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5〕4号),进一步合理配置和整合科研资源,提升学校科研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流动岗位是指由学校统一规划,支持教师等科技人员集中精力开展科技攻关、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活动而设置的相应岗位。学校对科研流动岗位实行总量设置管理,每年设置与使用数量一般不超过教师等科技人员总量的2%,具体使用比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条学校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以上一年度科技到账经费理工学院500万和人文学院200万为基数设置1个科研流动岗位,在基数之上按理工学院每增加300万元、人文学院每增加150万元增设1个科研流动岗位。
第四条个人申请科研流动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以及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三)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个人科技工作量达到500分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为校级以上科研团队、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平台骨干成员,上年度科技工作量达到400分以上。
第五条科研流动岗位实行聘期制管理,一般聘期为两年。
第六条申请聘任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科研岗位数额度内,拟定相应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公开聘任;
(二)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滁州学院科研流动岗位申请表》;
(三)设岗的二级学院进行评审,报科技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受聘人与学校签订《滁州学院科研流动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七条聘期内,科研流动岗位职责:
(一)努力钻研业务,及时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科研能力,争取取得高层次的科研成果;
(二)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协助二级学院做好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
(四)聘期内累计科研工作量达到800分以上,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课时;
(五)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要求。
第八条聘期内,学校对科研流动岗位的人员支持如下:
(一)报销一次国内学术会议费用(1万元以内);
(二)优先安排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等访学研修;
(三)科技竞争性推荐指标倾斜;
(四)教学工作量达到最低要求且聘期科研考核合格,其年度额定工作津贴可按同类人员标准发放(标准以内不再计算超工作量);
(五)优先支持申报科研型职称。
第九条科研流动岗人员应接受学校的中期和聘期履职考核。考核工作由科技处牵头、人事处和所在学院共同参与,对照科技流动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完成聘期岗位职责、考核合格以上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下一轮科研流动岗;考核不合格者,将停止聘任。
聘期内,如有违背学术道德,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提前解除科研流动岗聘任合同,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设置科研流动岗的二级学院应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处理好科研流动岗人员与学科团队、教学团队等工作关系,做好科研流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等科技人员根据上级政策申请离岗创业,纳入学校科研流动岗位管理,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