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导师制考核与配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09-11浏览次数:1285

  

校人函〔201844

关于做好2018年导师制考核与配备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根据《滁州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院人〔201219号)和《滁州学院关于公布2015年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结果和做好2016年新进教师导师配备工作的通知》(校政人〔2016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导师制考核与配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导师制考核工作

1.考核对象

2017年列入学校导师制指导范围的青年教师及其指导教师,以及2016年导师制考核延期的青年教师及其指导教师。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2.考核程序

917日前,青年教师和导师个人填写《滁州学院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考核登记表》(附件2)和《滁州学院青年教师导师考核登记表》(附件3)一式2份,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学院。

925日前,学院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4人)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对其教学能力、科研潜力、工作态度等实际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对导师的指导计划、原始听课和评课记录等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929日前,各学院对本单位上学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考核登记表》、《滁州学院新进教师相关业绩成果信息一览表》、《听课记录信息一览表》(原始听课记录表无需提交留存学院备查,但一览表中需注明听课时间和地点)以及共同业绩成果等导师制考核材料(学院留存一份放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一并报人事处。书面报告主要包括导师制组织落实、检查考核情况、对青年教师及导师综合考评意见,以及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10月中旬,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考核备案意见,并报学校审定。

二、导师配备工作

1.培养对象

2018年来校参加工作的新进教学岗位教师(已具备高校讲师及以上职务任职经历的可免于指导);其他需要配备导师情况参照院人〔201219号“导师指导的对象”要求。专职辅导员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承担培养、指导及管理职责,不再专门配备导师。

2.培养方式

1)各学院根据新进教师所学专业、发展方向等,择优遴选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成立导师组;新进教师根据个人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与本单位遴选的导师及导师组成员进行对接互选;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确定后,应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

2)各学院要按照培养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导师制培养管理的有关要求。新进教师培养期为一学年,培养期内,原则上每学期只安排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逐步引导青年教师掌握基本教学技能,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对超额教学工作量,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调控。

3)青年教师应在导师及导师组成员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科学研究等实践环节,每学期听指导教师或导师组其他教师授课不少于8个学时。

三、有关要求

1.各学院要重视、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导师制配备与考核工作,为每位新教师建立业务档案,选任、配备好导师,及时开展相关业务指导。

2.各学院要加强对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做好实施进展的督查与总结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3.请各学院于929日前统一将本单位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导师制考核材料(含附件2345)、导师制配备材料(附件67)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同时提交电子版。

特此通知

  

附件:导师制考核与配备相关表格.zip

  

  

滁州学院人事处

2018911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