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教师挂职锻炼工作实效,强化教师挂职锻炼考核管理,着力建设高素质“双能型”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关于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实施意见》(院人〔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挂职锻炼工作的暂行规定》(院人〔2012〕2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列入学校教师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学校选派赴政府部门、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开展挂职锻炼的教师,挂职期满均应按照本办法,提交业绩成果材料,申请参加学校集中考核。
二、考核等次与标准
学校根据教师挂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挂职单位及所在学院评价意见等情况,对挂职锻炼期满教师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一)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1.与挂职单位合作申报获批三类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获批挂职单位(或挂职工作相关单位)委托的三类以上横向项目1项以上(排名均为前2名)。
2.与挂职单位相关人员合作主持开发应用型课程1门(担任主讲人)以上或联合出版应用型教材1部(担任主编或副主编)以上。
3.获批国家发明专利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4.转化应用的技术成果、负责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等被挂职单位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取得较高的经济价值(20万以上,附经济合同)或社会价值(附相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
(二)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1.获批挂职单位(或挂职工作相关单位)委托的五类以上横向产学研项目1项以上。
2.发表与挂职锻炼内容相关的三类以上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挂职单位实践活动,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项以上(以个人证书为准)。
3.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等三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三)挂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合格。
1.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或无故不接受挂职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挂职单位反映、学校查证属实的。
2.工作纪律较差,有事不请假,经常无故缺勤,被挂职单位通报或学校巡查发现2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虚报挂职期间实际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出勤天数,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程序与材料
1.挂职期满,教师应围绕挂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职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不少于2000字),填报《考核鉴定表》(由挂职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交与挂职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
2.所在学院成立考核小组,与挂职单位联系、核实教师的挂职情况,听取挂职单位意见,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与挂职教师《出勤考核通报单》及其他个人上报材料等一同报人事处。
3.每年12月,学校人事处组织开展集中考核,重点考察教师取得的挂职锻炼业绩成果和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查看个人考核材料和单位考核评价意见。
4.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资助待遇
对列入学校选派计划、参加挂职锻炼并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为:
1.挂职锻炼期间,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和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对全脱产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1个学期(6个月)的教师,挂职期间按同类在岗人员标准核发奖励性工资中额定岗位津贴(基本岗位津贴),并提供每月200元的挂职补贴。
3.对不脱产挂职锻炼、时间为1年左右(12个月)的教师,正常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依据挂职单位的考勤记录,按每天20元标准提供挂职补贴。
4.经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发放一次性奖金8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挂职期间的相关补贴或津贴待遇。
五、有关规定
1.根据“双百计划”“青蓝计划”要求,学校支持教学、科研一线教师,赴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参加挂职锻炼或社会实践,提升专业实践应用能力与水平。学校把挂职锻炼业绩作为认定“双能型”教师的必要条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2.学校鼓励教师利用节假日和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业余时间进行不脱产挂职锻炼,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12个月);不脱产挂职锻炼实际挂职(出勤)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以上(90天)。
3.教师每五年可申请1次列入学校挂职锻炼选派计划,并根据考核要求和结果,享受相应经费补助待遇;教师每次挂职锻炼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分阶段进行,每阶段参加实践锻炼的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4.由组织部门选派作为干部挂职的教师,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视同教师从事专业实践锻炼的挂职经历,按照完成同类人员额定教学工作量核发奖励性绩效中基本工作津贴,但不再核发超工作量津贴;其挂职时间和工作补贴由组织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另行确定。
5.列入学校挂职锻炼选派计划,但未参加挂职锻炼期满集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不认可其挂职锻炼经历,也不作为学院完成教师挂职锻炼选派比例的目标考核基数。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学校另行研究决定。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
2016年12月16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