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函〔2016〕46号
关于做好2016年外聘兼职教师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
为加强学校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教师信息动态,规范教师聘用管理,根据学校院人〔2011〕10号、2012年第12期院长办公会纪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校人函〔2015〕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外聘兼职教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外聘兼职教师资源库
外聘兼职教师是学校开放办学的宝贵资源,是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做好外聘兼职教师工作,落实院(部)选聘自主权,规范教师聘用管理,学校将建立外聘兼职教师资源库,动态管理教师信息资源,相对集中地进行聘任审批。
入库外聘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参照院人〔2011〕10号文件兼职教师聘用条件执行,具体范围包括:学校聘任的特聘或客座教授;经学校同意,院(部)聘用的兼职授课教师;院(部)根据有关规定聘用的外单位兼职实习实训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等。
二、申报审批与相关待遇
各类外聘兼职教师报送材料、聘任审批程序及相关待遇,仍按照校人函〔2015〕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超出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所在学院应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各类外聘兼职教师,均纳入学校资源库管理。每年9月,各院(部)应及时将本单位外聘兼职教师个人信息、在聘状况等变动情况,集中报送人事处核对、备案,形成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动态资源库。外聘兼职教师入库后,聘期内按照协议正常履行教学、科研工作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聘期结束,申请续聘且职责、待遇维持不变的,由院(部)自主办理续聘,并将续聘协议报人事处备案即可,不再重复审批。
三、有关要求
1.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由各院(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现行政策范围内,自主组织考核聘用,报学校审批、备案后纳入资源库管理。各院(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规范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及时编制兼职教师工号,建立和完善教师业务档案,掌握教师相关动态信息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注意加强对兼职教师师德师风的宣传与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
2.为做好2016年外聘兼职教师的信息统计和资源库建设,请各院(部)于9月12日前将2015-2016学年已聘用的兼职教师和2016年下半年拟新聘或续聘的兼职教师统一报人事处核对、备案。其中,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兼职授课教师,应同时提交相关报告、材料及聘用协议书。
有关申报表、统计报表及协议范本,详见本通知附件。各院(部)报送书面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6年9月6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