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6〕17号
为推进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和“博士化工程”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扩大高职称、高学历人才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对学校原有关奖励教授和博士暂行办法(院人〔2008〕28号)进行修订,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校工作期间,评聘为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在岗人员,能够履行服务期的约定,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积极围绕学科专业建设、产学研合作、应用型人才培养开展工作,经学校考核合格以上。
二、奖励内容
1.评聘为教授的人员:学校提供校内11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或发放一次性购房资助款35万元;科研启动费2万元;经岗位考核合格,暂按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教授特殊岗位津贴。
2.获博士学位的人员:学校提供校内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或发放一次性购房资助款32万元;按学校“博士化工程”有关政策,提供博士学位奖励和科研启动费;经岗位考核合格,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博士特殊岗位津贴。
三、有关规定
1.无论评聘为教授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享受学校提供的住房或购房资助款,均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退还原校内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等)。
2.对“双高”(既评聘为教授又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就高”享受一项校内住房或购房资助款及特殊岗位津贴,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
3.享受学校提供住房或购房资助款的教授或博士,须享受待遇后在校工作满10年方可获得所享受住房的支配权和购房资助款的所有权。工作期限满10年人员,如校内住房不再使用,须按届时市场评估价售卖给学校。工作期限未满10年辞职离校人员,须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或购房资助款。
四、违约责任
1.享受以上奖励人员在我校首次服务期均为8年,时间从评聘为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并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下一月起计算。
2.享受以上奖励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并自觉履行服务期约定。对不能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学校将立即收回校内住房或购房资助款,停止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待遇,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按每少服务一年2万元标准计算,实际服务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3.本文发布前已签订服务期协议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有关人员,按照学校原文件(院人〔2008〕28号)和所签协议执行。本办法实施后,评聘为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所享受的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