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办公室转发滁州学院外出实习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办法和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06-01浏览次数:345

 

滁州学院办公室文件

校政办〔2014〕30号

 



滁州学院办公室转发滁州学院外出实习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办法和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滁州学院外出实习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办法》、《滁州学院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111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

                         2014年12月22

 

滁州学院外出实习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出实习指导工作中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外出实习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财〔201412号)和学校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出实习工作是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设置的、且在校外基地(点)实施的各项实习,包括:认知实习、课程实习、专项实习(如金工实习、野外实习、专业调查、艺术写生、艺术考察、艺术观摩、艺术采风等)、生产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暑期小学期实践教学活动等。

第三条 外出实习工作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根据院(部)实习工作安排,指导学生外出实习工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教职工外出实习指导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天数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区间往返及实习线路内交通费用。若学生统一租车,指导教师应与学生同行,不予报销相应的交通费。

第五条 住宿费凭票据限额核报,按实际发生自然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参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周以内的,按照200/间的标准,据实限额核报;一周以上的,按照150/间的标准,据实限额核报。由实习单位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限额包干使用。按教师指导实习期间实际驻点天数(含1次路途往返时间)累积计算。常住地以内不予报销伙食费。常住地以外补助标准:一周以内按100/天包干使用;一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按照60/天包干使用;1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40/天包干使用。

第七条 报销程序参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外出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监控实习教学活动与经费使用是否匹配一致。

第九条 实际发生天数以教师在实习点驻点天数(含路途时间)核算,不得虚报。

第十条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实习点指导的教师,据实核报相关差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一条  院(部)负责外出实习工作的计划、组织、过程管理、经费核报,并审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定期对外出实习经费进行专项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11日起实施。

 

附件:1. 外出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报销标准

     2.学院外出实习报告单 

                            

1、 附件1:外出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报销标准.doc

2、 附件2:学院外出实习报告单.doc

 

滁州学院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短期培训期间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原则,根据《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财〔201412号)和《滁州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院人〔2013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是指纳入学校教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批准外出参加1年以内的国(境)内、外短期专业培训、单科(课程)进修及访学等期间,学校提供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国内短期培训城市间交通费:教职工离开学校参加各类异地教育培训,可按《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凭票据实报销往返一次城市间交通费(学校和培训所在城市间)。培训期间学校不提供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国内短期培训住宿费:凭票限额核报,按培训自然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一周以内,按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限额核报;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110/天,据实限额核报;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按院人〔201320号文件的包干使用规定(不超过4000元)执行。

第五条  国内短期培训伙食补助费:限额包干使用,按培训自然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一周以内,按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包干使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按50/天包干使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单科(课程)进修、国内访问学者,按院人〔201320号文件已享受50%校内津贴的,不再提供伙食补助。

第六条  国内短期培训食宿费等报销依据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的相关证明。已纳入培训费的,不再核报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我校国内短期培训以外的其他教育培训形式(按规定不参照因公出差标准),教职工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仍按学校院人〔20132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国(境)外教育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按院人〔201224号文件执行。其中,由学校全额承担的国内城市间(学校与航班所在城市间)一次往返差旅费,按《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国(境)外短期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和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等文件,其中半个月以内,按省直标准的1/3执行;半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按省直标准的1/4执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按省直标准的1/5执行。国(境)外短期培训伙食补助已由其他单位支付或已纳入培训费的,不再重复提供。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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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2日

                                 印数: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