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人〔20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较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适中、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校较高水平应用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教辅、及科研等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按需选聘、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约管理”原则,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性质、责任及聘期考核结果等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拟聘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量的25%以内,各教学单位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外聘适量兼职教师。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我校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理论与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建设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基本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相关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及科研攻关能力,能够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有我校急需的相关技术,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担任应用型课程或实验实训任务的指导,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月向学校申请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七条 聘用兼职教师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按10个月计算),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拟聘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附:《滁州学院聘用兼职教师登记表》、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
第九条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结合学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起草全校外聘兼职教师总体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根据学校研究意见,人事处负责办理正式聘用签约手续,各用人单位要做好聘用兼职教师实施方案并负责该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及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为规范兼职教师管理,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兼职人员信息库,掌握兼职教师状况。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实施方案、外聘兼职教师花名册及汇总表报人事处。
第四章 聘用待遇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待遇按实际完成的任务类别及工作量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在外聘兼职教师之前必须明确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受聘担任特聘或客座教授来校指导工作、开设讲座的,原则上每场(次)酬金标准为:院士3000元,二级教授、管理领域专家2000元,教授、公务员、企业家等1000元。
该类人员按校科研处年度外聘计划管理,经费从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的“学术讲座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来校进行短期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特聘教授、专家、学者,根据承担任务类别及贡献大小,经考核后发放相关奖金或工作津贴。
指导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或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团队中我校教师不少于3人),取得关键性进展,并顺利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创新人才团队的审批、立项、实施及验收通过,学校按国家级和省级每项分别奖励20000、10000元(立项时预付一半、结项后结算);指导获批第一署名为滁州学院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学校分别按一类、二类和三类项目提供每项奖金12000、6000、2000元。以上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拨付给特聘教授本人。项目负责单位或个人还应按其参与的实际工作及贡献大小提供相应的工作补贴,从该项目总经费中列支。
关键性作用是指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结项过程中,在学术、技术及联系合作上给予必要性指导与支持,或直接由特聘教师本人领衔并第一署名为滁州学院的立项项目,具体由校科研处负责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受聘到我校担任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兼职教师,根据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酬金,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承担教学工作的,每标准课时津贴按正高80-100元、副高50-60元、中职(博士)40元左右、硕士30元左右计发;承担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指导的,每标准课时30-60元计发。
第十六条 对异地(本市以外)来我校兼职的人员,学校提供其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其中,特聘或客座教授来校开展讲座的,按我校财务标准据实报销一趟往返交通及住宿费;指导教学、科研合作的,按聘用协议每年报销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及食宿补贴;承担教学任务的,按路程远近每学期报销1500-2000元的交通及食宿补贴。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除享受以上约定待遇外,我校不再承担其各类社会保险及校内职工其他待遇。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兼职教师实行聘用任务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互相协商,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照核准计划及协议约定进行考核,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及时将考核情况报教务处、科研处和人事处审核,之后由财务处结算发放酬金。
第二十条 学校及用人单位对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学校聘用及兑现待遇的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兼职教师可优先续聘,并给予额外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有严重违约事实的,学校有权提前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及管理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聘用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与聘用协议一并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我校返聘的退休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滁州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院人〔2006〕32号)文同时废止。
滁 州 学 院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