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教职工办理病(事)假手续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4-04-24浏览次数:488

 

校人函〔201417

关于规范教职工办理病(事)假手续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办理病(事)假手续,严格执行病(事)假期间待遇,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请(销)假手续流程

教职工填写《滁州学院教职工请假单》(人事处网站下载),由直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时间到期后应立即返岗工作并在三天内到人事处销假。请(销)假流程详见附件。

二、办理请(销)假手续注意事项

1、教职工需预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遇突发或紧急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以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处级领导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3、办理病假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二级甲等医院需为滁州市区内医院)出具的病历及医生建议休息时间等证明;办理事假的,应出具有明确请假事由的书面请假单。

4、女教职工产假,应于预产期前一周内或产前离岗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在生产后半个月内委托家属补办,请假时间从产前离岗之日算起。

5、病(事)假需延长假期的,应提供医院相关诊疗证明,办理延长假期的请假手续与办理初次请假手续一致。

6、病(事)假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超过假期仍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7、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所属职工请(销)假情况认真审核。如有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等情况发生,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扣回当事人相关费用。

三、本通知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职工(含合同制聘用人员),从201451日起执行。后勤集团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

 

                                 2014年4月23

附件:滁州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流程.doc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