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学院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3-11-28浏览次数:303

 

院人函﹝201352

关于滁州学院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办理

1、参保时间:从201311日开始;

2、参保对象: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校本部合同制聘用人员于200811日起已通过滁州市劳务合作中心办理);

3、单位月缴费基数及比例:按照每月应发工资金额的0.4%比例进行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4、费用的缴纳:由人事处、财务处依据每月应发工资数和社保教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共同办理费用支付。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

1、享受对象:我校生育女职工;

2、享受条件:连续缴费10个月以后,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生育费用。女职工生育费用通过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销;具体报销金额根据生产医院及生产方式由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文件核定;

3、办理程序:详见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流程图。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31128

 

 

 

附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流程图.doc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