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 州 学 院 文 件 院人〔2012〕58号 |
关于印发《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情况汇总表
滁州学院 2012年12月30日 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岗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讲教师是指能独立系统地承担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 我校教师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高校的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具备讲师及以上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且近三年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 4.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较好的教学效果,能够独立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经考核认定具有担任主讲教师的基本能力。 第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提交拟主讲课程的教案(至少半学期),报所在系(教研室)初审。 2.各院(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教学工作考核(包括说课、备课、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结果经院(部)审查后,填写《滁州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报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 3.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教师进行资格复审、评议,提出认定意见后,报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4.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5年以上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免予教学工作考核程序。 第五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5月份进行一次。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曾丧失教师资格且未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七条 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期不再安排教学任务,由所在院(部)督促其培训和整改,直至教学过关后方可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凡承担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因本科教学工作量大、主讲教师严重缺乏的专业和公共外语、公共体育专业,可少量安排暂不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学院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申请表》,教学单位考核合格并指定指导教师后,填写《滁州学院助教担任本科课程主讲工作申请情况汇总表》,报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可参照本办法申请我校的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
1、 1.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2、 2.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情况汇总表.doc
主题词:
主办单位:人事处 |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07日 |
印数:5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