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2-06-01浏览次数:189

院人〔2012〕24号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选派教师出国(境)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为开阔视野、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内外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派原则

1.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

2.按需选派、重点推进。

3.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4.责任共担、效益共享。

二、选派类别与形式

1.国家和省(厅)公派。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省(厅)专项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厅)统一选派,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选派。根据学科、专业及团队建设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短期培训或访问交流。具体有以下形式:

1)高级访问学者。学校有计划分步选派学科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超过1年。

2)短期专业培训。为把握专业发展动态、更新知识和技术,择优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短期课程进修、技术培训等,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参观访问交流。为开拓视野、更新理念,学校将有组织地选派教师到国(境)外大学进行短期的参观访问或学习交流,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立志学成归国并长期服务学校。

2.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业绩突出。其中,进入学校人才团队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选派。

3.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4.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和短期专业培训的,须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学校外事办专门组织的外语考核。

5.在我校工作5年以上,且工作量饱满,原则上近3年内未参加过半年以上脱产进修。

四、选派程序

每年,学校统一编制教师出国(境)教育培训计划,校人事处和外事办牵头负责落实,具体按“个人申请、所在院(部)评议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选派”的程序。

1.符合基本选派条件的个人填写《滁州学院选派教师出国(境)教育培训申请表》(可从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报告出国(境)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学习计划及费用预算等,并附国(境)外相关机构的邀请或通知材料。

2.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评议,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排序推荐后,统一报送校人事处。

3.外事办对各单位推荐申请出国(境)项目和外出人员外语能力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考核评估,结合学校目前出国(境)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提出建议。

4.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外事办等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及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审核。

5.校人事处根据审核结果和外事办的评估考核报告,会同外事办组织落实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计划,并报经学校会议审定。

6.学校审定后,人事处负责与选派人员签订《滁州学院选派出国(境)教育培训协议书》;外事办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开展外事纪律、礼仪等行前教育;财务处负责从师资经费中安排专项予以支持。

五、经费和待遇

1.经费管理

1国家留学基金委、省(厅)专项公派人员,经费按国家、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选派人员的培训费、书本费、食宿费、签证费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学校资助80%,个人承担20%,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校外事办、人事处共同核定;国(境)外人身和医疗保险费、国内一次往返差旅费由学校承担;在国(境)外的各类交通费由个人及所在院(部)共同承担。以上费用中已经由国(境)外机构提供的,学校不重复资助。

2.工资福利待遇

1)国家、省(厅)公派和学校选派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工资和福利待遇正常发放,脱产培训超过1个月的,脱产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待遇。

2)选派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学成归国回校,原则上不得延期。确需延期并报学校批准的,延期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待回国后仅补发工资部分。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其党纪、政纪处分。

六、考核要求

1.学校选派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归国回校后,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外事办及所在单位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分类考核。

2. 考核标准:

1)高级访问学者:考核周期内(自出国之日至回国后半年内)科研教研工作量200分以上,并在校内开展2次以上不同内容的专题学术报告,考核在回校后6个月内完成;

2)短期专业培训:取得必要的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校内开展2次以上专题学术或访学体会报告,考核在回校后3个月内完成;

3)参观访问交流:在校内开展1次以上专题学术或访学体会报告,考核在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

七、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1.学校选派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归国回校后,均须履行三至五年服务期(一个月以内国外交流的为三年,其他类型为五年),服务期内学校不予批准调动或辞职申请。

2.如不能履行约定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学校资助的培训经费,并缴纳违约赔偿金。退还经费包括出国(境)期间学校资助的出国费用、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违约赔偿金按每年1万元标准缴纳。退还经费和违约赔偿金按每少服务一年逐年平均递减。

八、其他有关要求

1.学校支持教师争取国家留学基金、省(厅)专项项目资助,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对纳入学校计划的所有选派人员,外出期间累计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2.选派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并与校外事办、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3.选派人员学成回国后,当天必须告知校外事办,1周内将因公护照送至外事办,转存至省外事办;1个月内,向校人事处提交国(境)外学习书面总结、培训合格证、业绩成果证明及进修机构评价等相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4.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取得学位后按照学校届时奖励校内博士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或享受待遇。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外事办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主题词:师资 出国(境) 教育培训 办法 通知


 
主办单位:人事处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

                                  印数:5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