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2-06-01浏览次数:397

院人〔2012〕19号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滁州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滁州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

2、滁州学院青年教师导师考核登记表

3、滁州学院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考核登记表

                             

 

                                    滁州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滁州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为落实我校“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帮助其职业发展,充分发挥老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参考省内外其他高校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导师指导的对象

1、新聘用到教学岗位上的青年教师;

2、调入我校或校内转岗,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

3、连续两年教学考核处于末位排名,经所在院(部)或校教学督导组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二、导师选聘的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2、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

3、每名导师原则上每学年指导青年教师1人,指导期为1年。

三、导师制的管理

1、院(部)职责

1)各院(部)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与实施,择优遴选导师,建立本单位导师库;按学科专业成立导师组,导师组可吸纳校外有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校内部分优秀讲师,配合导师完成指导任务;导师库和导师组名单须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2)院(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落实导师制,为青年教师创造“助教、助研、助管”的机会,为导师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组织期初检查,期间督促、指导,及期末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2、导师的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指导计划,经教学院(部)批准后实施;

2)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育;

3)通过青年教师的助课,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方法、技巧,每学期安排青年教师随堂听课(理论或实践课程)或参加课堂教学观摩每学年不少于8个学时,深入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听课、评课等指导每学年不少于8个学时;

4)将青年教师纳入导师本人领衔或主要参与的教研或科研团队,指导其开展科研(产学研)、教研及实践教学改革等活动;  

5)指导结束时,参与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向院(部)书面汇报指导情况。

3、导师的履职考核

指导期满后,各院(部)组织专家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检查指导计划、原始听课和评课记录、被指导教师的教案、教学考核、教研与科研状况等,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经考核合格的导师,学校按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给予60个标准课时的经费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贴。协助导师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补贴,由导师从指导经费中分配。如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导师考核原则上亦为不合格。

4、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被指导期间,青年教师应主动履行“助教、助研、助管”等任务,原则上每学期只能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考核中对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指导期满后,各院(部)组织同行教师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对其教学能力、科研潜力、工作态度等实际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经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给予60个标准课时的经费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贴并继续接受下一学年的指导,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考核结果同时作为青年教师定岗定级、职务晋升、选派培训、推荐优秀青年基金申报等重要依据。

四、其他规定

1、根据教育厅教人〔20091号文件要求,申报教授职称的必须担任过青年教师导师,申报副教授职称的必须担任过导师组成员,我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将作为学校以后推荐教授、副教授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2、青年教师导师应根据其指导情况,撰写《滁州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报院(部)审批、备案。指导期满,各院(部)将按计划组织对导师和被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组成员不少于4人),相关材料由各院(部)留存。

3青年教师要按照学校和所在院(部)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拟定个人上岗以后的工作和学习计划,一般是一至三年;受指导满一年后,要及时进行总结,提交相关业绩材料、接受院(部)考评。

4、本办法中,“给予60个标准课时的经费补贴”指学校按超课时标准一次性给予相当于教学工作量的课时补贴,但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师资队伍建设 青年教师 导师制 办法 通知


 
主办单位:人事处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30日

                                  印数:5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