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资助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2-06-01浏览次数:392

 

 

院人〔2012〕23号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关于资助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滁州学院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登记表

                              

                                    滁州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资助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滁州学院加强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院人〔20111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校“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在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从事职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进行评价、鉴定的国家级认证。支持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是应用型高校培养教师“双能型”素质,提高教师职业技能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学一线岗位专任教师在职取得与本专业相关、非本岗位职称(教师系列)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按政策认定“双能型”教师资格。

第三条  资助证书种类:学校支持教师取得证书的种类包括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统一考试,开展的资格认定。(具体可登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查询相关目录http://www.cettic.gov.cn

第四条  资助证书等级:学校资助教师取得证书的等级为权威机构已开展认定的中级及以上等级。如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资助一、二、三级证书(高、中级);对仅开展四个等级认定的则资助一、二等级证书,以此类推。对未区分等级的注册认证(师级及以上)列入资助范围;一般的员级、助理级或从业资格证等暂时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  列入以上资助种类和等级范围的证书,学校将承担部分培训和考试费用,具体为:总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60%比例、1000-3000元部分按30%比例,凭票据实报销。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以上种类和等级的证书,但不能提供相应票据的,学校一次性给予600元补贴。

第六条  核报程序:个人填写《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登记表》,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院(部)初审后报校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核批,并将有关证书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校财务处负责报销,经费从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资助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指与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不挂钩、不占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指标的非在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八条  鉴于国际认证和企业认证(不含国家审批或委托)纷繁复杂,证书水平参差不齐,暂不列入本文的资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出台相关政策。

第九条  教师为取得证书报名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培训,应以在职、业余、就近为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

 

 

 

1、 附件:滁州学院教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登记表.doc

 

主题词:师资队伍建设 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资助 规定 通知


 
主办单位:人事处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

                                  印数:5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