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学院加强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和《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2-02-13浏览次数:988

关于印发《滁州学院加强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和《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人201110

 

各系(部)、各部门:

为加快我校较高水平应用型教师队伍建设,扩大应用型教师队伍规模,改善队伍专业和能力结构,提高教育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的能力,现将《滁州学院加强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学 院

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应用型教师  实践创新能力  兼职教师  聘用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12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6

 

 

 

滁州学院加强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暂行办法

 

为建设较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体系,根据学校2011-2015年事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原则

力争用五年时间,培养一批能胜任应用型本科院校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既有高等教育教学及科研能力、又有理论应用及实践创新能力,既有专业知识理论和学识修养,又有社会实践经验和业务操作技能,理实结合、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教师队伍。

坚持“分期分批、全员培养、学以致用、确保实效”的原则。通过试点推进、全面展开、多方位、多渠道的分步实施,加快应用型学科及其专业师资队伍的结构调整、转型和提高,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实践锻炼和培养培训。

二、培养范围和实施对象

2012年以前列入第一批次应用型师资重点培养范围的是应用型较强的学科、专业的中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主要有:经济管理类、地理信息类、电子信息类、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类、化学生物类、艺术设计类等学科专业。

2013年以后,我校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及第一批次学科专业的其他教师作为第二批次应用型师资培养范围。

三、培养途径及相关措施

纳入应用型教师培养范围的系部,应结合各自学科专业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本系教师队伍的专业和能力现状,制订本系教师队伍应用能力培养目标、考核标准、方法步骤等实施计划,细化到具体教师。

接受应用型培养任务的教师,应按系部整体培养规划,结合个人实际,有选择地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某些培训类型,连续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

1、充分利用校内师资与实验、实训基地等资源条件培训青年教师。通过青年教师导师制、现场教学观摩、实践教学指导课等,提升青年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技巧。

2、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机关部门等挂职锻炼或顶岗工作。有关实施办法参照《滁州学院关于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实施意见》(院人〔201019号)文件执行。

3、组织教师参加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通过深入社会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的调查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具有经济社会效益、参考价值及应用前景的人文或科技成果。

4、支持教师参加国家、行业举办的各级各类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短期培训及职(执)业资质考试,鼓励教师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以外的中级及以上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

5、支持教师参加产学研合作及校校联盟、校企联盟。通过实践调研、技术服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开发等形式,引导一批教师参与工程实践、技术开发、产品研发等社会经济活动,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科研创新能力,扩大服务社会的范围和社会知名度。

6、鼓励教师指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参加市(厅)级以上的技能竞赛,把教师提高自身实践应用能力与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相结合,带领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

7、重视聘请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家、高级技师等来校兼职兼课,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实验实训,帮助校内教师提高实践能力,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组织管理与考核要求

1、纳入首批应用型教师培养范围的系(部),在学校的协助下,根据各自学科专业发展需求,认真筹建相对稳定的师生实习培训基地、联系合作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建立长期产学研和师资培养合作关系。原则上每个应用型本科专业至少应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培训基地或签约一个合作共建单位。

2、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在编制的年度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中,对首批应用型教师培养系部,增加对教师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培训计划,各系(部)应统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认真落实专项计划。

3、参加应用实践类培训的教师,应按学校下达的培养培训计划和申请办理程序填写相关《申请表》、《考核鉴定表》等,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备案并兑现相关待遇。

4、学校成立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考核组,由院分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相关系(部)负责人及同行专家组成,对参加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重要参考。

52011年起,学校将对首批列入应用型教师培养范围的相关系(部)培养规划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2012年底前,接受以上各类实践能力培训成为应用型教师的比例应达到相关系部教师总量的60%以上。2013年以后,学校将对各系(部)应用型教师培养培训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纳入系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五、经费支持与相关待遇

1、纳入学校计划赴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有关待遇和考核办法,继续执行院人〔201019号文件。

2、学校将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进一步明确指导目标、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对担任导师并经考核合格的,学校按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给予每年2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对于按学校计划组织开展的现场教学观摩课、实践教学指导课等教学工作量分别按1:21:1标准计算并核发课时酬金。

3、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中级及以上等级资格证书的,学校将承担部分培训和考试费用,总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60%比例报销,10003000元部分按30%比例报销。各类证书审核与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对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考核组认定为成绩优秀(不超过同年度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20%)或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或二类以上教学效果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5专业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可与指导学生认知实践和毕业实习(设计)相结合,带领学生跟班实习、实训可纳入兼职社会实践活动。已列入由教务、科研等部门组织的指导学生实习、选派科技服务计划且兼职参加社会实践并已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6、从企事业单位中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来校兼职的有关待遇,参照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教师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教师通过实践锻炼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教师。对于已列入学校及系(部)培养计划,无特殊原因,教师个人不得无故调整计划或拒绝参加;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相关补贴;影响学校声誉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人事、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较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适中、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校较高水平应用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教辅、及科研等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按需选聘、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约管理”原则,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性质、责任及聘期考核结果等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拟聘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量的25%以内,各教学单位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外聘适量兼职教师。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我校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理论与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建设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基本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相关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及科研攻关能力,能够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有我校急需的相关技术,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担任应用型课程或实验实训任务的指导,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月向学校申请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七条  聘用兼职教师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按10个月计算),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拟聘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附:《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

第九条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结合学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起草全校外聘兼职教师总体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根据学校研究意见,人事处负责办理正式聘用签约手续,各用人单位要做好聘用兼职教师实施方案并负责该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及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为规范兼职教师管理,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兼职人员信息库,掌握兼职教师状况。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实施方案、外聘兼职教师花名册及汇总表报人事处。

第四章  聘用待遇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待遇按实际完成的任务类别及工作量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在外聘兼职教师之前必须明确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受聘担任特聘或客座教授来校指导工作、开设讲座的,原则上每场(次)酬金标准为:院士3000元,二级教授、管理领域专家2000元,教授、公务员、企业家等1000元。

该类人员按校科研处年度外聘计划管理,经费从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的“学术讲座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来校进行短期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特聘教授、专家、学者,根据承担任务类别及贡献大小,经考核后发放相关奖金或工作津贴。

指导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或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团队中我校教师不少于3人),取得关键性进展,并顺利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创新人才团队的审批、立项、实施及验收通过,学校按国家级和省级每项分别奖励2000010000元(立项时预付一半、结项后结算);指导获批第一署名为滁州学院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学校分别按一类、二类和三类项目提供每项奖金1200060002000元。以上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拨付给特聘教授本人。项目负责单位或个人还应按其参与的实际工作及贡献大小提供相应的工作补贴,从该项目总经费中列支。

关键性作用是指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实施、验收、结项过程中,在学术、技术及联系合作上给予必要性指导与支持,或直接由特聘教师本人领衔并第一署名为滁州学院的立项项目,具体由校科研处负责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受聘到我校担任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兼职教师,根据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酬金,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承担教学工作的,每标准课时津贴按正高80-100元、副高50-60元、中职(博士)40元左右、硕士30元左右计发;承担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指导的,每标准课时3060元计发。

第十六条  对异地(本市以外)来我校兼职的人员,学校提供其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其中,特聘或客座教授来校开展讲座的,按我校财务标准据实报销一趟往返交通及住宿费;指导教学、科研合作的,按聘用协议每年报销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及食宿补贴;承担教学任务的,按路程远近每学期报销15002000元的交通及食宿补贴。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除享受以上约定待遇外,我校不再承担其各类社会保险及校内职工其他待遇。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兼职教师实行聘用任务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互相协商,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照核准计划及协议约定进行考核,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及时将考核情况报教务处、科研处和人事处审核,之后由财务处结算发放酬金。

第二十条  学校及用人单位对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学校聘用及兑现待遇的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兼职教师可优先续聘,并给予额外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有严重违约事实的,学校有权提前解聘。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及管理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聘用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与聘用协议一并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我校返聘的退休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滁州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院人〔200632号)文同时废止。 

 

滁州学院聘用兼职教师登记表.doc                                 

 

 

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