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根据我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的有关规定(院人〔2008〕7号),2008年以后学校计划内培养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人员不再报销学费,取得学位后一次性给予学位奖励,该项费用从师资培训费用中列支。
“学位奖励”项目旨在补贴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进一步规范该项目的审核、报销,经院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学位奖励”项目经费的核报范围主要确定为:教职工在攻读博、硕士学位的过程中产生的学费、交通费、食宿费及学习资料购置费等各项支出。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