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及最低工资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0-09-10浏览次数:645

校本部合同制聘用人员、编外人事代理人员:

    由于滁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养老、失业等两项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现将我校本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的保险代扣代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滁人社秘2010122号,经与滁州市劳务合作中心协商,从201071起校本部合同制聘用人员养老、失业等两项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由每人1320元调整为每人1485元,工伤、生育、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变。自201091起按新的缴费基数代扣代缴相关社会保险。同时从9月份工资中补扣补缴201071831共两个月的养老保险差额。另根据滁政办201079号,从201071起滁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630元,校本部合同制聘用人员月工资达不到630元的,从201091起按630元发放,同时将201071831共两个月的工资差额补齐。月工资超过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月缴费基数的,工资及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根据滁人社秘2010122号,经与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从201071编外人事代理人员养老、失业等两项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由每人1320元调整为每人1483元,自201091按新的缴费基数代扣代缴养老、失业等两项社会保险。同时从9月份工资中补扣补缴201071831共两个月的养老保险差额。月工资标准超过最低月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标准代扣代缴相关保险。

请各有关人员及时到银行打印、核查。如有疑问可咨询人事处。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0910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