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学院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0-04-02浏览次数:584

院人〔20108

 

各系(部)、各部门:

 现将《滁州学院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管理人员   教育  培训  规定  通知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0322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45份) 

 

 

滁州学院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管理、教辅、学生辅导员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育培训原则

主岗位为管理、教辅和辅导员的工作人员申请学历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以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及队伍综合素质、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为原则,将学校培养政策、工作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需求相结合。

二、教育培训形式和基本条件

1、学历(学位)教育

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且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本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在职学习采取函授形式,每年累计脱产时间不超过1个月。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在我校工作满五年,且近三年未参加过脱产半年以上的学历教育,年度考核合格且工作表现较好,如担任科级以上职务,还须在现任职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学校统筹读博计划内,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半(含脱产撰写论文时间)。

2、业务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

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管理、教辅、辅导员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必需的继续教育,主要指由省教育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岗位或政策性培训会议等,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参加的继续教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

三、教育培训申报程序

1、名额控制:为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每学年全校管理、教辅、辅导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在职读博计划总额不超过2名、在职读硕计划总额不超过6名。

2、学历教育报考程序:每年3月份,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人的工作表现签署明确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硕士不超过2人、博士不超过1人提出推荐意见(科级以上党政管理人员由组织部提出意见,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处提出意见,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并纳入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申请脱产攻读博士的,应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3、相关单位如暂时无法确定具体选派对象的短期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可在接到上级培训通知之时,出具书面报告明确选派人员,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并纳入培训计划。

4、人事处按届时学校相关进修培训政策,在计划内审核申请人基本条件并办理手续。

四、待遇及经费管理

1、经批准,管理、教辅、学生辅导员等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及学成后的待遇参照学院届时规定的教学人员标准执行。

2、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食宿交通费按学校财务规定的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参加继续教育的,按80%标准报销培训费。原则上每人每年安排1次短期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凭培训通知、领导审批意见、培训合格证或成绩证明,报销以上费用。

五、有关要求

1、学校管理、教辅、学生辅导员等岗位工作人员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均统一纳入学年度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未经学校同意,相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如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以上人员参加硕士以上学历教育的,参照教学人员有关服务期约定按协议管理。短期业务培训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外培训或脱产时间为三至六个月的,一般签订不少于三年服务期协议。

3、以上人员选派学历教育的,应按要求提交书面中期和末期学习总结,学习结束后,学历、学位证等原件应经人事处审核,并将各类证书复印件及学籍档案资料等归入个人档案。

六、本规定自下文之时起执行,院人字〔200601号文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为准。未尽事宜,学院另行研究决定。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