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人〔2009〕9号
关于部分脱产进修的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等
待遇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系(部)、各部门:
为解决我校进修期间停发工资人员持续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等问题,经学校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院人〔2005〕28号第四条第二款、院人〔200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04年元月1日以后进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连续脱产进修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及相关福利等。工资指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列入工资表上按月发放的全部工资项目。福利指校内发放的相关费用,如过节费、过年费、校内津贴等。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考虑由于短期脱产进修而停发工资职工的实际困难,学校决定以上人事代理人员在停发工资的一年内,不中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学校按停发工资的当月标准代扣代缴相关保险(其中:编内人事代理人员为医保;编外人事代理人员为医保、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先以个人名义借款并由学校按月代付,待个人进修结束返校的半年内,一次性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返还给学校。如进修结束后不回我校工作,则学校所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包括个人借款)需退还学校。
三、本规定为现行进修文件的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事 人事代理人员 进修 待遇 意见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45份)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