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档事务须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9-03-24浏览次数:645

办理涉档事务须知

 

一、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档案的日常保管保密工作,严禁校外任何个人对本校档案的查借和咨询。

二、校处领导因公个人查借可通过校人事处,由档案室办理,但不包括本人、亲属和规定应回避对象的档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凡委托本校其他教职工办理本人涉档事宜的,将其委托书交于受托人,不得使用口信或电话进行托办。

四、因攻读硕()士、进修、培训、考试、辞职、调动等需办理个人档案材料的,档案室按人事处安排办理。

五、辞职、人事代理等类人员档案,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市人才中心管理;调动、统招等类人员档案,人事档案室管理。

六、档案部门工作日:市人才中心为每周1-5,市机要为每周1-5上午10点前,校档案室为每周1-5

七、档案转出所需时间:市人才中心为2天内,市邮政机要投递为当日,学校档案室为40分钟内。

八、须档案室办理档案的要提供准确无误的档案接收单位、通讯地址、接收部门及本人离校原因等,保证档案安全转抵。

九、人事档案严禁邮寄或本人自带,以机要方式转出。

十、特殊情况确需自带档案者,经批准后,要告知有关规定和利害关系,并有书面保证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负。

十一、前来领取个人学历()证书原件的,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确需他人代领的,按第三条执行。

十二、完成各种学习()、培训、进修、访学和考试等事宜的,将形成的正式材料递交人事科审核后归档。自带的密封材料,不得擅自拆封。

十三、参展、参政、评选、推荐、获奖等形成的正式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归档。

十四、各类证书原件交相关部门查验,复印件由职能部门留存。

十五、需档案室出具个人档案客观记载或指定材料的,须说明事由和材料名称,否则不予办理。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个人档案中的客观记载及指定材料的复印件,个人不得夹塞任何材料或示意提供有违事实、含糊不清和有损单位等内容的材料。

十六、未尽事宜向人事档案室咨询。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