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人员:
根据我校2004年人才引进文件有关条款,对2005、2006年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外购买商品房,可凭购房协议据实报销6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利息。现经院领导审批,对报销银行贷款利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享受银行贷款利息补助的人员为:按院人〔2004〕15号文件引进并正式签约的硕士研究生,以本人名义在校外购买商品房且校内没有福利性住房或没有继续使用我校青年教师周转房。核报时段为:本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支付第一笔贷款利息起至与我校签订五年服务期结束之月止,提前到期按合同执行。
2、符合报销购房银行利息的人员,请持本人在校外购买商品房的协议书(复印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凭证,填报学校财务处统一报销封面并经财务处核算后,经人事处及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签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本学期集中核报时间为2009年元月10日-17日,以后办理的按照财务处正常报销时间核报。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 总务处
2008.12.25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