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编外人事代理人员:
根据院人〔2008〕11号文,经滁州市社保局审核,从2008年11月1日起为我校编外人事代理人员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月工资标准低于目前滁州市最低月缴费基数(1110元)的按最低月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如高于最低月缴费基数则按月工资标准(四舍五入至元)缴纳失业保险。
二、缴费比例
个人月缴费比例为1%,单位月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月缴费部分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2008年12月份代扣代缴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两个月失业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按月代扣代缴。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8年12月9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