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去世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8-11-21浏览次数:808

各有关人员: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皖人发2008〕45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去世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牺牲人员一次性发放从20个月调整至40个月标准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人员一次性发放从10个月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抚恤金发放基数为:在职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原我校将工资表中其他项目合并配套发放的抚恤金补贴从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2004年10月1日至今去世人员,本次将应发放的抚恤金金额和已发放的抚恤金金额(含校内配套发放部分)的差额补齐。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8年11月21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