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人〔2008〕11号)
为规范人事代理聘用制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对我校原人事代理有关政策修订,现对我校编外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选聘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择优选聘、契约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对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省属重点本科学历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可少量采取编外人事代理的方式聘用;
2、遵循“德才兼备、品学兼优、身心健康、胜任岗位”的考核与选聘标准;
3、兼顾原滁州师专人事代理聘用制历史和未来高校人员聘用制管理趋势,适当体现“老人老办法”原则。
二、选聘与管理办法
(一)计划选聘
人事代理人员的选聘计划统一纳入学院年度增人计划,按《滁州学院录用、选聘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计划申报、审批、考核、聘用。对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重点本科以外范围或不能正式批准调入的各类人员一律以合同制方式聘用。
(二)聘用方式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放、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鉴证方参与双方聘用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按约定内容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聘期管理
1、签订聘约:经学院考核选聘的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合同制管理,每次签约两至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及岗位需要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在同一学历层次上累计聘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2、按岗聘任:各岗位上的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比照编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非教学岗位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考试或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代管,学院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及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评议决定是否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聘期考核:人事代理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一般在聘任期满的前两个月内,由各用人单位组织,主要围绕本人工作表现、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等方面。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岗位需要情况下可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聘,并扣减当年部分校内津贴。
4、人事争议处理:聘期内如发生人事争议,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可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按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及仲裁。
三、聘用待遇及管理方式
1、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经费由学院自筹。聘期内,学院参照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并依据岗位职责、内容及考核情况等核发校内津贴及相关福利。与在编人员享受基本一致的晋职晋级、进修深造等有关待遇。
2、人事代理人员在本校连续受聘的六年内如取得硕士学位,在学校及本单位有空缺编制的情况下,经学院进人考核合格、省教育厅审批后,可申请转入在编人员序列。
3、学校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滁州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起缴时间为2008年元月且受聘上岗的下一月。
4、学校按人事代理人员的原工资标准及滁州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办法,为2008年以前在我校工作期间补办养老保险或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5、编外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如正式占编录用,其工龄、任职年限等按国家政策计算。
四、违约责任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聘约,聘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条款、聘用期限。如有协议中明确界定的违约行为出现,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参照《滁州学院教职工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或届时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被聘人员对用人单位或学院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另行赔偿。
五、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时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有关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滁州 学 院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