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评选与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8-15   作者:   浏览次数: 45

滁州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评选

与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牢记“国之大者”,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选树先进典型,浓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育人氛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名额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进校连续工作满3年,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一线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每年开展1次,每次评选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要求自己,做“经师”和“人师”相统一的“大先生”。

(二)树立优良教风,坚守教学一线,潜心治学、关爱学生、抱诚守真、开拓创新,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深受学生好评。

(三)近3年,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每年均不低于90分,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教学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项获1次优秀

第五条  3年,因师德失范、科研失信、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处理的,或因其他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过教学事故(含教学差错)的,均不得参与评选。

第四章 评选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评选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提名。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平时督导听课和日常考核表现,向学院提出拟推荐人选。二级学院经集体研究,向学校排序推荐1-3人,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排序名单及推荐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资格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部门配合,分别对学院推荐人选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

)学生投票。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在校学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推选。

(四)听课评课。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深入课堂,对候选人进行随堂听课,从教学基本环节、教学水平、教育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五)确定正式人选。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学生投票情况,结合教学督导组听课评课,以及候选人教育教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业绩,研究确定正式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会议研究审定。

(六)公示与发文。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获评教师“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九条  连续3次获评“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称号的,授予“滁州学院最美教师”称号。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获评教师申报国家和省级师德标兵、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称号,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作为岗位分级聘任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撤销称号、追回奖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评选与奖励办法(试行)》(校政人〔201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