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修订)和 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 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214

校党字〔201937

 滁州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修订)

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师德素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三步走”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遵循,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四有”好老师队伍,为全面建成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条  坚持价值引领,教育和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模范践行、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先,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教师发展诉求和关切,充分发挥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积极探索规律,有效构建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将师德建设贯穿教师日常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全过程,将师德师风表现与考核评比、绩效分配、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及奖惩等紧密结合,浓厚建设氛围,凝聚建设合力,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四条  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的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积极推进师德教育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

(一)结合培养培训开展师德教育。精心组织新教师岗前培训,健全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青年教师导师制,改革完善教师职业发展培训体系,将师德教育作为培训研修必修内容。在优秀教师团队培养和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领军人才的培育中,将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师德教育专家库,把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以榜样的力量诠释师德内涵。

(二)结合教学科研开展师德教育。依托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逐步构建师德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教师严格遵守教学科研工作规范,不断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教学科研能力。认真落实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努力培养教师诚信为学、严谨治学的态度,激励教师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践行者和传承者。

(三)结合社会服务开展师德教育。依托教师社会实践基地等,积极引导和支持教师参与课题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师德素养提升,增强服务社会和人民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鼓励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师德建设活动。将师德规范作为教职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师德教育作为教职工党员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的永恒主题,有效发挥党支部在师德教育中的凝聚与辐射作用。

第六条  突出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将师德教育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寓教于文的形式大力弘扬优良师德师风,使教师在校园文化中潜移默化地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七条  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师德理论宣讲活动,扎实宣传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帮助教师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师德的要求,树立师德建设的正确舆论导向。

第八条  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开展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事迹,为学校师德建设提供正能量,感染激励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争当师德建设先进典型。

第九条  创新师德宣传途径。充分利用校报、宣传栏、广播站、校园网、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媒体,构建师德宣传多元化平台。建立学校师德建设专题网,加强正面宣传,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师德建设舆情。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十条  健全教师准入机制和教师资格审核认证机制,严把政治与品德考核关,从源头加强管理,夯实师德建设的良好基础。

第十一条  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把政治标准和师德表现贯彻到职称(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和奖惩等各管理环节,引导和促进教师加强师德修养。

第十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以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开展师德考核。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三条  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青年教师导师遴选、各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及评优奖励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不合格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机制。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加大师德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坚持每学年组织评选“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坚持每学期开展覆盖全部课程的学生网上评教,建立全方位的学生评教机制。

第十六条  认真听取校、院两级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对学校师德师风的评价意见,充分发挥群团和学术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畅通校内外师德监督渠道,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五位一体师德监督体系。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校内外监督。对投诉举报的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激励

第十八条  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优评奖的首要条件。对每年评选产生的校级以上师德先进典型在教师节庆祝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领军人才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师德惩处

二十 严格师德惩处,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教育部“六禁令”“红七条”规定,或实施了师德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二十一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基层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职担责,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工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将师德建设工作成效列入二级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将师德师风建设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师德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滁州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修订)》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

二、师德负面清单(失范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按规定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计划,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1.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器材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2.其他违反教育部“六禁令”和“红七条”,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实施了前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授课。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置程序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将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公室。

2.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复核查证,复核查证时须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3.根据复核查证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公室等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属于学术范围的,应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对经复核查证不属实的举报,或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进行回复或移交处理。

4.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被调查人失范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审议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5.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复查和答复。

7.处分期满后,根据失范行为人的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人事处提出解除处分或其它意见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附则

1.各类特聘(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劳务派遣人员,如出现以上失范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待遇、解除聘用、终止劳务关系等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renshi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