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15   作者:   浏览次数: 1994

 

校人函〔201541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及时掌握全校各类兼职教师动态,完善必要的信息资料,根据《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院人〔201110)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外聘兼职教师范围

外聘兼职教师是指学校及教学院(部)以各类形式聘任至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岗位上,兼职从事学科指导、教育教学、科技开发、实验实训等工作的外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学校聘任的特聘或客座教授,经学校同意、院(部)聘用的兼职授课教师,院(部)根据有关规定聘用的外单位兼职实习实训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等。

二、聘用程序及材料要求

1、特聘或客座教授

聘任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主要任务是来校开展专题报告(讲座),或从事学科指导、科研(政产学研)合作等工作。

聘任程序:一般由各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对外交往的需要提出申请,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人事处统一制作、颁发学校聘任证书。

此类人员应提交材料为:《滁州学院特聘或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见附件1)、特聘或客座教授聘任证书复印件以及个人简介(附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2、兼职授课教师

聘用对象为来校承担理论或实验教学任务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社会兼职人士。

聘用程序:各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月向人事处提交申请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在应聘人选范围内,院(部)研究确定聘用对象,并提交聘用报告(说明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对象具体情况),报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后,由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此类人员应提交材料为:《滁州学院聘用兼职教师申报表》(见附件2),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务证书以及业绩成果复印件等,聘用协议书。

3、兼职指导教师

聘用对象为来校承担各院(部)学生实习、毕业论文指导等任务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社会兼职指导人士。此类人员由各院(部)按照教务部门有关规定选聘,并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具体材料由院(部)或教务处保存。

三、聘用有关待遇

特聘或客座教授的有关待遇根据受聘人员实际承担工作情况,参照我校科技处专家报告(讲座)、科研合作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兼职授课教师课时费标准根据校长办公会纪要(2012年第12期)有关规定执行,即正高120/课时,副高80/课时,中职(在读博士)60/课时,硕士45/课时;承担实习、实训任务按60-80/课时执行。

兼职指导教师相关待遇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说明

1、经批准的柔性引进人才根据学校柔性引进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签订聘任协议(人事处负责协议管理),该类人员的日常管理纳入各院(部)专任教师范围。

2、我校校内非教学单位的兼职授课教师,聘用待遇参照学校绩效工资方案中“双肩挑”或“双岗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为及时掌握2014-2015学年度和2015年下半年我校各类外聘兼职教师信息,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请各院(部)于928日前填报《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统计报表》(附件3),纸质版报送人事处师资科,电子版发送至jiayabin526@163.com(文件名命名为:院(部)名称—外聘兼职教师)。

特此通知

 

附件:

1.滁州学院特聘或客座教授聘任审批表.doc

2.滁州学院聘用兼职教师申报表.doc

3.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统计报表.xlsx

 

 

 

                                   人事处

                              201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