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从2008年起,我院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校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关组织办法,成立“滁州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教师资格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认定本校在职或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成立“滁州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简称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审查确认。
二、申请人员范围
在我院承担一年以上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学历学位、身体状况、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均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省教育厅规定的体检项目,由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并出具合格证明。
2、普通话水平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需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取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
(五)有关免试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考试、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我院任教的一年内通过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等环节的教学考核合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可免于测试。
四、申请认定所需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由教务处出具的承担一年以上教学任务的任课通知书;
8.《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以上材料中各类证书复印件(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经所在单位验证(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申请人请务必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表格填写说明。
五、申请认定程序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下发通知宣传、部署当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任课系部)提出认定申请,各系统一领取有关表格。
3、各专业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测试结果审查、确认。除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外,可免试人员由教务处确认。
4、校医院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请人体检或提供体检合格证明。
5、各系将申请人全部材料初审后,连同《滁州学院 年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简明信息登记表》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复核后将受理材料提交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6、院教师资格领导小组审议,并报院党委会议审定,认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日。
7、报请省教育厅核准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录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流程图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doc
终审人:renshichu